近日,張家港法院首次適用最高院發布《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》中的相關規定,作出裁定“確認第三人方某購得位于楊舍鎮某小區的一處不動産”。該不動産經二次二輪網絡拍賣均流拍,且申請執行人也不接受以該不動産抵債,最終由該第三人以變賣價購得,順利完成資産處置。
某銀行與夏某某、錢某某、張家港某紙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,執行標的額為100萬余元。經法院調查,該案可供執行的主要財産為夏某某、錢某某所有的位于楊舍鎮某小區的不動産,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啟動第一次二輪拍賣,首次上拍價格為人民幣220余萬元,但遺憾流拍,且按流拍價變賣未成。後又依法啟動第二次二輪拍賣,依然流拍,流拍價為176萬元,且申請執行人某銀行不接受以物抵債。
在案件執行過程中,承辦人經關聯案件查詢發現該被執行人還有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,根據最高院發布《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》規定“財産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,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,可以準許”。承辦人與另案申請人方某進行溝通,向方某釋明規定,詢問其有無意向購買。
最終另案申請人方某,作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請。法院審查後認為,該申請符合規定,且債權人與被執行人均無異議,可予準許。在方某付清價款後,法院向其出具了成交確認書和確權裁定書。目前該房産已完成過戶,兩案執行款均已發放完畢,至此,兩案全部執行完畢。
允許第三人在流拍後直接以流拍價購買拍品,豐富了財産處置方式,提升了財産處置效率,不僅有助于執行案件當事人有效化解債務糾紛,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會主體參與執行財産的競買處置,盤活資産,促進資源再分配。(劉雲琦)
September 11, 2020 at 09:53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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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家港法院首例確認第三人以流拍價格購買拍品成交 - 新華網江蘇頻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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